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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某,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女,住河北省平泉县。再审申请人赵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冀08民终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况;购车款是申请人母亲贷款得来,也是以双方共同生活为前提,但实际未共同生活,应予返还。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在双方婚约关系缔约过程中,赵某某给付杨某某彩礼款28000元,又于2014年12月3日向杨某某工商银行卡存入购车款40000元。双方为准备结婚租房居住,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后赵某某外出找工作,杨某某离开出租房,自此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赵某某申请再审称双方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购车款40000元,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久敬审 判 员  任志成代理审判员  曹 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