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韩军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其他案由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826执1007号 申请执行人:韩军,男,1984年5月16���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826民初8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华街支行有存款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华街支行的账户存款。 二、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新华街支行的账户存款。 三、扣划至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开户行:陕坝农商银行惠民支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中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