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思海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547号罪犯李思海,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穗花法刑初字第891号刑事判决,以李思海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2012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6月20日送广东省韶关监狱,2016年9月26日调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港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李思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100.6分。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广西贵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不当,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报请对罪犯李思海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思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采纳。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思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六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