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民初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2315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5民初2315号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恒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荣。被告:张瑶。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乔物业公司)与被告张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乔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桥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3476元,滞纳金951元,合计442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康桥物业公司放弃滞纳金951元的请求。被告事实与理由:张瑶从2013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被告张瑶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原告康桥物业公司提交了:康乔物业与传世经典开发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被告装修资料一套、物业管理催缴通知书、被告张瑶2012年-2013年缴费收据复印件、催告函、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和康乔物业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等证据证实,被告未到庭质证,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瑶系徐州市贾汪区传世经典小区X期X号楼X单元X室的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43.57平方米。2015年7月20日,原告康乔物业公司与贾汪区传世经典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业委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康桥物业公司对徐州市贾汪区传世经典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该小区业主向原告康桥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按业主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2元计。被告张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交到2013年11月15日,从2013年3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被告张瑶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本院认为,交纳物业管理管理服务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也是物业公司开展服务需要的资金保证。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会导致物业公司经费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张瑶作为贾汪区传世经典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业主,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被告张瑶应交纳从2013年11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3060.91元(143.57平方米×0.52元/平方米×41个月)。被告张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庭审中,原告康桥物业公司放弃滞纳金的请求,是其对诉权的处置,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3060.91元;二、驳回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