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志勇、付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勇,付文生,山东兴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52号申请人:刘志勇,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付文生,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兴文纸业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山东兴文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法人代表:付文生,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志勇与被告付文生、山东兴文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志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山东兴文纸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一宗。担保人董以彪、崔少芹以其名下位于普利建业花园3号楼1单元102室楼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付文生、山东兴文纸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文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相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