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金程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金程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494号原告:郑州金程置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里路34号院。法定代表人:张超,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玲,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南10号归德路东民安嘉苑1号楼401铺。法定代表人:赵辉。原告郑州金程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合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郑州金程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金程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金程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21元,减半收取10660.5元,由原告郑州金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亚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