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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渝皓与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渝皓,潘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635号原告:程渝皓,男,1989年0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中武,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维,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程渝皓与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程渝皓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渝皓自愿撤回对被告潘维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渝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渝皓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