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渝皓与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渝皓,潘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3635号原告:程渝皓,男,1989年0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中武,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维,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程渝皓与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程渝皓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渝皓自愿撤回对被告潘维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渝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渝皓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红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