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博。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府谷县大昌汗乡石岩塔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光。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及逾期付款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17年6月27日申请人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王云龙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漠源镁业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文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7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万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