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彭婷与被告覃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婷,覃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1603号原告:彭婷,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覃业珍,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彭婷与被告覃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业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用以赔偿原告每月60元的损失,共计420元);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承诺在当年国庆节前还清。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至今不还。被告覃业珍未到庭应诉、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原告彭婷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覃业珍出具的借条和发给原告的短信,被告覃业珍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被告覃业珍向原告借款10000元,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2016年10月1日前还清。由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承诺在2016年11月底还清。后由于被告没有履行承诺,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由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覃业珍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彭婷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覃业珍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彭婷经济损失42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覃业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柏子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奕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