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刑更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王身保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身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琼02刑更104号罪犯王身保,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三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港门村委会10队***号。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身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其犯罪所得赃款131200元予以追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罪犯王身保于2014年5月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王身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王身保犯罪所得赃款131200元未履行,且考核期狱内月平均消费512元,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对罪犯王身保不予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身保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10月止,累计考核30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罪犯王身保被判处罚金10000元,该犯于2016年11月14日缴纳10000元。犯罪所得赃款131200元未缴纳。该犯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10月止在监狱内消费共计15385元(其中有7个月未消费),本次减刑考核期狱内月均消费512,33元,现账户余额778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凭证及消费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身保虽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已缴纳罚金10000元,但犯罪所得赃款131200元未缴纳,且本次减刑考核期狱内月均消费高,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王身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罪犯王身保减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刑条件,本院不予采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王身保犯罪所得赃款131200元未履行,且考核期狱内月平均消费512元,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对罪犯王身保裁定不予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身保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林道贤审判员梁朝审判员林元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周婷{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