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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昆明翔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宋凌云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翔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宋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翔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润城小区组织机构代码:397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兴文被执行人:宋凌云,男,1988年7月4日生,白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昆明翔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凌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6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宋凌云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其银行存款,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昆明翔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