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淇县供电公司、李文芳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淇县供电公司,李文芳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885号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淇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法定代表人:赵双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鹏,该公司员工。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选鉴定机构,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李文芳,男,51岁,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淇县供电公司与被告李文芳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淇县供电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淇县供电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淇县供电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文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淇县供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岳静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