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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更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兰奴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兰奴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241号罪犯兰奴哈,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泾河源镇兰大庄村*组,现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以(2014)陈刑初字第00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奴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执行自2014年4月25日至2017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3日送黄陵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以罪犯兰奴哈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兰奴哈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兰奴哈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兰奴哈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