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恢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志强与李文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津0113执恢246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强,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宜兴埠津围公路LG西侧四街工业园。被执行人:李文清,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建材市场1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志强与被执行人李文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47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全部自动支付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5)辰民初字第47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