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肖祖发与天门市干驿镇卢岭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祖发,天门市干驿镇卢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085号原告:肖祖发,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天门市干驿镇卢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国启,该村主任。原告肖祖发诉被告天门市干驿镇卢岭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肖祖发于2017年6月2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祖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祖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肖祖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马黎明人民陪审员 骆 斌人民陪审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