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恢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匡子奇与王野、李良、何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子奇,王野,李良,何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401号申请执行人:匡子奇,男,生于1971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王野,男,生于1971年1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李良,男,生于1975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何勤,女,生于1971年1月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匡子奇申请执行王野、李良、何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野、李良、何勤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匡子奇借款1300000元,利息156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野、李良、何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3)合江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