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姿慧与丁光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姿慧,丁光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51号申请人:马姿慧,女,汉族,1997年8月17日生,住宜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波涛,男,汉族,1991年10月5日生,住宜阳县,系马姿惠丈夫。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保全事宜。被申请人:丁光星,男,汉族,1985年10月8日生,住河南省辉县。申请人马姿慧与被申请人丁光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丁光星驾驶登记人为张兵兵的豫C×××××号小型轿车,保全价值为5万元。申请人马姿慧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价值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姿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丁光星驾驶登记人为张兵兵的豫C×××××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