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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长治县慷宁中医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建建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红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县慷宁中医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江苏中建建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红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369号原告:长治县慷宁中医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苏店镇南董村。法定代表人:李元文,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气,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建建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红吉,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治县慷宁中医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建建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红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晋042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长治县慷宁中医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不服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4民终36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我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张红吉在本案一审期间提供了被告江苏中建建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复印件载明其住所地为盐城市大庆东路56号,注册登记机关为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11XXXXXXXXX。本案在二审期间,原告长治县慷宁中医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由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经查询未查到“江苏中建建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11XXXXXXXXX”的企业信息。经本院核实,该证据真实、合法,故原告长治县慷宁中医康复医院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江苏中建建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在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过企业登记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治县慷宁中医康复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姚爱军人民陪审员  杜津路人民陪审员  陈富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