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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25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旺次仁与旦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次仁,旦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225执6号申请执行人:旺次仁,男,藏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系拉孜县人,住拉孜县。被执行人:旦多,男,藏族,1980年7月3日出生,系拉孜县人,住拉孜县。本院在执行旺次仁与旦多缔约过失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藏0225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布旺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旦增曲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