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16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谭攀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谭攀峰,冯义玲,韩刚,贾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6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38号。法定代表人:郭俊青,行长。被执行人谭攀峰,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冯义玲,男,1976年4月3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韩刚,男,1973年6月8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贾学军,男,1973年9月1日出生,住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与谭攀峰、冯义玲、韩刚、贾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