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伟诉褚国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褚国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942号原告:赵伟,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进,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褚国媛,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伟诉被告褚国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赵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伟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845.11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4820.11元。审 判 长 李建忠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谢亚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