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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5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晶越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百伦威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晶越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伦威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5913号原告深圳市晶越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水产井湾第一工业区B栋7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2531207X。法定代表人吴可彬,总经理。被告深圳市百伦威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平湖大街207号A-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8292714T。法定代表人谭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晶越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百伦威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晶越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家丽(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