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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郑高飞、姜绍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高飞,姜绍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0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郑高飞,男,生于1977年2月1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市。被执行人姜绍轩,男,生于1962年11月18日,苗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恩施州利川大干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本市。本院在执行郑高飞与姜绍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绍轩所有煤矿进入政府按政策评估关停阶段,待评估过后才有履行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