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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409号罪犯李科,男,1986年9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3)渝北法刑初字第01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4月23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李科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科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李科未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学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