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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超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超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481号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49号骏建大厦。法定代表人:朱元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理、吴辰阳,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榕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尔珠,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补充诉讼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 谋审判员 陈家挺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瞿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