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81执1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丁润球与XX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润球,XX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1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丁润球,男被执行人XX龙,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1400号民事调解,在执行丁润球与XX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龙应履行12000元(含执行费80元)。2017年6月27日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以10000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日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XX龙履行部分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1400号民事调解中对XX龙的债务执行和解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