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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郜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353号原告郜某,女,199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贾某,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郜某负担。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