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郜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353号原告郜某,女,199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贾某,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郜某负担。审判员 蔡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