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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7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良与被告保定市信荣散热器有限公司韩红生民间借贷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良,保定市信荣散热器有限公司,韩红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7民初486号原告:刘文良,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西黄村人,住该村。被告:保定市信荣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韩红生,男,汉族,成年,保定市竞秀区颉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良与被告保定市信荣散热器有限公司、韩红生民间借贷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告刘文良负担。审判员  候泊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艺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