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蒋廷红与王法道、唐廷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廷红,王法道,唐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356号原告:蒋廷红,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陈福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法道,男,其余信息不详。被告:唐廷飞,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蒋廷红诉称:2014年5月8日,被告王法道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3%,被告唐廷飞为该债务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法道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被告唐廷飞对此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民事诉讼起诉时,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必须有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及详细住址。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法道的具体身份信息及详细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廷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7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