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尹丽娜与秦盟、宋江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丽娜,秦盟,宋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896号原告尹丽娜,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盟,曾用名秦蒙,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宋江涛,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尹丽娜负担。审 判 长 贺麒娇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