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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尹丽娜与秦盟、宋江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丽娜,秦盟,宋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896号原告尹丽娜,女,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盟,曾用名秦蒙,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被告宋江涛,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尹丽娜负担。审 判 长  贺麒娇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