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昌华与被申请人禹贵洲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昌华,禹贵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财保8号申请人:陈昌华,男,生于1974年4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禹贵洲,男,生于1969年4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陈昌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禹贵洲位于华蓥市红星西路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担保人万朝容自愿用其所有的房屋为申请人陈昌华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昌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禹贵洲位于华蓥市红星西路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万朝容所有的位于华蓥市华蓥市广场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禹贵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