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木乃晓平、阿木布沙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木乃晓平,阿木布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737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木乃晓平,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阿木布沙,男,1996年5月2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木布沙、木乃晓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川0116刑初6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木布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被告人木乃晓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3090元予以没收,对扣押在案的OPPO手机一部继续寻找被害人并发还。宣判后,被告人木乃晓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木乃晓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木乃晓平撤回上诉。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刑初6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娜审判员 江 建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