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民柱与刘君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民柱,刘君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611号原告:罗民柱,男。诉讼代理人:XX。诉讼代理人:赵守煜被告:刘君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民柱诉被告刘君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民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民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民柱���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罗民柱负担。审 判 员 朱 国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