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13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建明与济南璟和园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明,济南璟和园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3684号原告:马建明,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济南璟和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乔明晶。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建明与被告济南璟和园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马建明负担。审 判 长  万 里人民陪审员  陶义才人民陪审员  尹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