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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封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封,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辛集市。因涉嫌犯赌博罪,2016年1月2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被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群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被告人王封租下辛集市乐汇城3楼一间小屋,购买了三台赌博机,其中捕龟机两台(一台有10个玩位、另一台有8个玩位)、龙某一台(8个玩位),并雇佣石某2、薛某1、赵某3、赵某2等人负责游戏厅的收银、上分、打扫卫生、看门等工作。自2016年1月5日开始经营赌场,供他人赌博,同年1月2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约20人,收缴赌资47000元。经查,自开设赌场以来,王封非法获利20000元。案发后,三台赌博机被依法销毁,上述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赌资47000元、非法所得20000元被依法收缴。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如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执行回执、缴款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证明、常住人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王某1、石某1、李某1、郑某、郭某1、陈某、郭某2、马某、赵某1、李某2、王某2、李某3、张某、车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左某、吴某、石某2、薛某1、赵某2、赵某3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封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图、照片、销毁笔录、销毁物品清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封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王封租下辛集市乐汇城3楼一间小屋,购买了三台赌博机,其中捕龟机两台(一台有10个玩位、另一台有8个玩位)、龙某一台(8个玩位),并雇佣石某2、薛某1、赵某3、赵某2等人负责游戏厅的收银、上分、打扫卫生、看门等工作。自2016年1月5日开始经营赌场,供他人赌博,同年1月2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约20人,收缴赌资47000元。经查,自开设赌场以来,王封非法获利20000元。案发后,三台赌博机被依法销毁,上述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赌资47000元、非法所得20000元被依法收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19时许,辛集市公安局接匿名举报,在辛集市乐汇城三楼游戏厅查获赌博案件一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40余人。2016年1月29日辛集市公安局对王封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群众举报辛集市乐汇城三楼游戏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接举报后,辛集市公安局民警在乐汇城三楼查获赌博机三台,参赌人员20人,将涉嫌开设赌场的王封抓获,并收缴赌资47000元。3、检查笔录、扣押清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19时,辛集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位于辛集市兴华路乐汇城三楼游戏厅进行检查,在该游戏厅内设置有一台龙某和两台打鱼机,三台游戏机具有上分、扣分等积分功能,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同时查获负责人王封,游戏厅工作人员4人,参赌人员20人,查获赌资47000元。民警对当场收缴的赌资47000元予以扣押,并对梁某交来的王封开设赌场2万元的非法所得予以扣押。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方位示意图及照片,主要内容:现场位于辛集市兴华路乐汇城商场,中心现场位于三楼乐翻天游戏厅(西侧),北侧为室外游戏厅,南侧为室内游戏厅,室内游戏厅东西方向有三台赌博机,最东侧的为蓝色龙某,机上有8个玩位,中间的赌博机为黄色长方形无敌双佛机,有8个玩位,最西侧有一台鲜绿色长方形金蟾至尊机,有10个玩位,柜台上有一台点钞机和一台电脑,监控室内还有一台电脑。民警将3台赌博机、1台点钞机和两台电脑予以提取,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绘图好拍照。5、销毁笔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主要内容:2016年10月20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辛集市公安局民警在集中执法办案中心院内用铁锤将收缴的龙某和捕鱼机进行了销毁。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辛集市公安局对参与赌博的人员进行了拘留、罚款行政处罚措施。7、被告人王封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2月份,他从一个叫阿东的人手里租下了辛集市乐汇城3楼安全通道旁边的一个小屋,又从李烈华手里买了两台捕鱼机和一台龙某,他从2016年1月5日开始经营游戏厅,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封。捕鱼机和龙某就是赌博机,两台捕鱼机其中一台有10个台面,可供10个人赌博,另一台有8个台面,可供8个人赌博,龙某有8个台面,可供8个人赌博,游戏厅里有4个服务员,赵某2负责看门,薛某1负责龙某器的收银和上分,石某2负责在吧台收银和两台捕鱼机的收银和上分,赵某3负责打扫卫生。他经营了20多天,减去工人工资盈利2万多元。8、证人石某2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她从微信里看到乐汇城游戏厅招服务员就被应聘了,从上班到公安局查封就上了八天班,游戏厅的老板是王封。游戏厅里有一台龙某,有8个口可供8个人同时玩,还有两台捕鱼机,绿色的那台有10个口,可供10个人同时玩,橘黄色的那台8个口,可供8个人同时玩。有她和薛某2、赵某3三个服务员,赵某3打扫卫生,薛某2负责给龙某上分,她负责给捕鱼机上分。游戏厅里每天来玩的人数有多有少,她按照王封的安排每天将利润锁在抽屉里,其他的就不清楚了。9、证人薛某1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2月份,她看到网上招聘就应聘到了乐汇城游戏厅做服务员,平时管理游戏厅的是外地口音的一个叫峰的男子。游戏厅里有两台捕鱼机、一台龙某,服务员有她、赵某3、石某2,她负责给龙某上分,赵某3负责打扫卫生,石某2负责给两台捕鱼机上分,另外老板还雇着一个专门负责开门的,平时白某玩的人少,晚上人还多一点,100元钱100分,他不清楚玩法,其他的事他不清楚了。10、证人赵某2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12月份他应聘到乐汇城游戏厅负责看门,游戏厅的老板是王封,游戏厅里有一台龙某、两台捕鱼机,利用这种方式赌博的人先用人民币在赌局里换成游戏币,把游戏币放到捕鱼机里,捕鱼机里显示分数,通过打鱼超过这个分数就是赢钱了,低于这个数就输了钱。200元人民币换一个游戏币,一个游戏币等于2万分,利用龙某赌博的人,是用100元人民币换100分,赌局的人员将分充到机器里开始赌博,就是扑克比大小。他平时在门外工作,就是清卫生,最近看门的请假了,他就负责看门。赌局里有两个女服务员负责上分,其他的事他不清楚。11、证人赵某3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她在辛集市乐汇城三楼游戏厅做服务员,主要是打扫卫生,除她之外还有石某2、蕊两名服务员,石某2负责两台打鱼机,蕊负责一台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那天有三四十个人在玩。她只知道一个叫王冯(音)的外地男子管着她们三个服务员,其他的事不清楚。12、证人陈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下午4点多,他来到乐汇城三楼玩龙某,乐汇城游戏厅是100元买1万分,他买了500元的分,赢了奖金1000元钱,大概在晚上7点左右被公安机关查获。他不清楚老板是谁,当时游戏厅里有三名服务员,有两台捕鱼机和一台龙某。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13、证人李某1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17时左右,他和李某3到辛集市乐汇城三楼玩龙虎斗赌博机,他拿着3000元,玩了十次输了1750元被公安机关查获。他不清楚游戏厅的老板是谁,游戏厅里有一台龙虎斗赌博机和两台捕鱼机。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14、证人郭某1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他来到辛集市乐汇城三楼游戏厅玩捕鱼机,当时带着3500元钱,输的剩下100元。他不清楚老板是谁,游戏厅里有两台捕鱼机和一台龙某,有两个女服务员给玩游戏的人们上分,当时有30多个人在玩。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15、证人郑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下午15时左右,他坐车来到辛集市乐汇城三楼游戏厅玩游戏机,那个屋里有两台捕鱼机和一台龙某,当时他带了3546元钱,输了3000元。他不清楚游戏厅的老板是谁,有三个女服务员,大约有五六十人在玩。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16、证人李某2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吃过中午饭他去乐汇城三楼玩捕鱼机,上了500元的分在捕鱼机上玩,玩了一会就被查获了。门口有一个男子负责开门,游戏厅内有两个女服务员负责上分,游戏厅内有一台龙某和两台捕鱼机,当时玩游戏的有将近40人。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17、证人王某1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16时左右,他坐车来到辛集市乐汇城三楼玩捕鱼机,输了三四千元钱,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游戏厅里有两台捕鱼机和一台龙某,有3、4个女服务员,大约有20个左右的人在玩,围观的大概有30个人。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18、证人马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10点多,他坐车来到辛集市乐汇城三楼游戏厅玩打鱼赌博机,19时左右被公安机关查获。他不清楚老板是谁,游戏厅里有两台捕鱼机和一台龙某,游戏厅里有三个服务员。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19、证人郭某2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下午5点左右,他来到辛集市乐汇城三楼游戏厅玩捕鱼赌博机,用人民币换成游戏币,把游戏币放到赌博机里玩,当天他输了950元钱,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20、证人曹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他来到乐汇城三楼一个专门玩赌博机的地方,由于带钱少就没有玩。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21、证人赵某1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他和一个叫梅梅的朋友来辛集办事,他来到乐汇城三楼游戏厅玩赌博机,他上了1000分输完后又上了1000分,正在玩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游戏厅里有一台龙某和两台捕鱼机,门口有个30多岁的男的负责开门,里面有两个女服务员,一个负责上分,一个负责收钱,当天将近有40个人在玩。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22、证人石某1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下午5点半,他和张立宁来到辛集市乐汇城三楼游戏厅玩捕鱼机,到公安机关查获时输了1000元钱。游戏厅里有两台捕鱼机和一台龙某,有三个服务员,他不清楚谁是老板,公安机关查获时有大约40人在玩。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23、证人左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他来到辛集市买汽油转换器,没有买成就去了乐汇城三楼游戏厅玩捕鱼赌博机,输了400元后在一旁看别人玩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游戏厅里的吧台2**元买个塑料蹦,他买了两个塑料蹦,赢后出一张纸片,输了就不出纸片了,他输了400元。游戏厅里有两台捕鱼机和一台龙某,他不清楚老板是谁。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24、证人吴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下午6点多,他去乐汇城三楼游戏厅玩捕鱼赌博机,他买了500元钱的分,刚玩几分钟就被公安机关查获。游戏厅里有一台龙某和两台捕鱼机,有三个服务员,有30个人在玩。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25、证人车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下午5点多,他去乐汇城三楼游戏厅玩捕鱼赌博机,输了400元钱,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他不清楚老板是谁,游戏厅里有一台龙某和两台捕鱼机。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26、证人刘某1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他来辛集市出差,吃晚后出来去乐汇城一个暗门的游戏厅里,看到有两台打鱼机,没有看清另一台是什么机器,刚进去10分钟还没有玩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看门的是个男的,有两个女服务员。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27、证人李某3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下午4点左右,他和同村的李浩来到乐汇城三楼游戏厅里玩捕鱼赌博机,他在外面玩,李浩在里屋玩,他输钱后到里屋找李浩,进去没多长时间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28、证人刘某2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下午4、5点钟他来到辛集市乐汇城三楼玩打鱼游戏机,大概在晚上7点被辛集市公安局查获。游戏厅里有两台打鱼机和一台龙某,当时他带着500元钱都输完了,游戏厅里有两个女服务员,他不清楚老板是谁,当时有三四十人在玩。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29、证人刘某3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18时左右,他来到乐汇城三楼玩打鱼赌博机,他上了500元钱的分,正在玩时被公安机关的查获了。游戏厅里有两台打鱼机和一台龙某,大约有三四十个人在玩。他不清楚老板和服务员的情况,他知道赌博是违法行为。30、证人王某2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2月28日下午3点多,他到乐汇城三楼玩打鱼的机子,输了300元钱,在就看别人玩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查获。他不清楚老板的情况,有两个服务员,两台打鱼机和一台龙某,有几十号人在玩。他知道赌博是违法的。31、证人张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6年1月28日下午2点多,他来到乐汇城三楼游戏厅找欠他钱的一个叫大海的人,结果没有找到,里面的服务员叫他去了里屋,他看到有30多个人在玩,他就在屋里等大海,也没有等到,后来公安局的来了。32、证人梁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和王封是朋友关系,王封在乐汇城三楼设置赌博机被刑事拘留了,他将王封设置赌博机挣得2万元交给公安机关。33、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王封系成年人,在该辖区无违法犯罪前科。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封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并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封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封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征求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社区矫正部门通过社区调查认为对被告人王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亦同意对被告人王封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封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春英审 判 员  乔喜来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冬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