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恩萍与黄朝侠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恩萍,黄朝侠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民初4946号原告:马恩萍,女,195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黄朝侠,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马恩萍与被告黄朝侠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恩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朝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恩萍诉称:被告与原告的儿子王皓原系夫妻关系,被告在黎里镇中心小学任心理学老师。双方已于九年前离婚,约定原告的孙子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并对探望权作了约定。但被告不按照约定履行,不让王皓探望儿子,到执行阶段也无法强制执行。后王皓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经过法院调解,王某某仍由被告抚养,但被告仍然不配合王皓探望儿子。在孙子王某某读幼儿园时,原告可以去学校看望孙子。但孙子上一年级开始,就到被告任教的学校去读书了,原告就见不到孙子了。2016年6月8日,原告到学校去看望孙子,见到孙子脸上的××很严重。因为孙子小时候脸上只有一点点,所以原告当时就打12345热线,在12345热线的建议下,原告打110报警,以核实被告有无虐待孙子。2017年3月,被告休产假,原告到教育局请示,经教育局批准,在班主任老师的协助下,原告去学校看望了日思夜想的孙子。2017年4月14日,原告手里拿着四大包孙子喜欢吃的东西和穿的毛衣等,再次去学校看孙子。当原告走进老师办公室时,班主任戴老师刚好要去上课,原告就在办公室等,当时办公室里还有6位老师。原告正和这几位老师闲谈着,被告突然冲进来,怒气冲冲的骂道:“你来这里干什么?你拿来的东西谁要啊?赶快拿着东西滚出去!你这个恶人做尽了坏事,今天还有什么脸来这里?你演戏要演到什么时候,你够厉害的,一会演到法院,一会演到苏州、南京,我不停的接到法院的传票,你这代理人够狠的!你这个女人,苏州电视台都有你,一会跳河自杀,一会绝食自杀,你为什么还活着,你活着是害人你知道么?你恶事做尽会遭报应的,你这一代不报,下一代也会遭报应。人在做,天在看。你拿着东西快滚出去!”被告就这样大吼大叫重复着这几句话,骂了原告约20分钟,边上的老师都静静的听着。后来有一位家长进来找老师,她看到有陌生人进来才离开。后来下课了,戴老师进来,刚刚说了几句话,被告第二次冲进办公室冲着原告骂道:“我叫你滚,为什么还不滚?谁要你的东西,你这个不要脸的东西!你以为认识几个字就可以做代理人了,只要你不来打扰我的平静生活就够了,一天到晚乱说话,乱说孩子有病,有什么病,好好地。你倒是有病,到处害人,我看你是活够了,你还坐着干什么,快滚呀!”大约又骂了原告十分钟后走了。整个过程中,原告就坐在旁边咬紧牙忍住,一句话都没说。被告离开之后,班主任戴老师才敢和原告说话。班主任和其他老师见到原告伤心的路都走不稳,都来送原告出去。在途中,有一位女老师追过来叫住原告说:“马阿姨,你身体要紧!既然她那么坚决的不让你看孙子,你以后就不要来见孙子了。你被骂成这样何苦呢?”原告回答说:“哦,知道了,谢谢你啊!”2017年4月18日,原告打电话至戴老师同一个办公室的张老师的婆婆革命,询问其当天张老师回家后有没有说当天的情况。革命称张老师当时上课去了,没有听见,但知道原告是哭着回去的,并说当时办公室的老师评价说原告作为奶奶去看孙子并没有不对,被告不应该骂人。原告作为一个久经精神折磨、体弱多病、快要离开人世的老人,因为思念孙子,已经哭瞎了一只左眼,竟然被被告谩骂到连路都走不好的程度,但最终还是没有见到孙子。在今天法治的土地上,谁可以残忍的割裂掉血脉相通的祖孙情?被告的谩骂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朝侠提交书面答辩状称:2009年,儿子王某某两岁时,被告与王皓离婚。本案已经是被告两年来接到的第九张传票,频率之高,可见一斑。原告作为被告的前婆婆,出于其阴暗心理,一直写信骚扰,多次到街道、镇政府、教育局等部门散布谣言,未果后更是频繁到法院起诉、上诉,一次次不服法院的判决,到苏州××省高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屡败屡战,给被告和孩子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一直以来,碍于教师的身份,被告一直在忍耐,任由原告到处造谣生事,给被告的同事、孩子的班主任、学校的领导、报社、广播电台等写信诬陷被告。2016年6月,原告更是滑稽的打110说被告虐待孩子,派出所出警至学校,找到被告儿子王某某了解情况。经了解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后民警在没有见被告的情况下就回去了。原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正常学习,处心积虑只为得到一条报警记录作为证据。2017年4月14日,被告难得见到了原告,于是和原告进行了短暂的交谈,把原告的所作所为陈述了一遍,让大家都知道这九年来原告给被告带来的骚扰和诬陷。原告认为自己的真面目被拆穿了,才恼羞成怒。既然被告能当着其他老师的面说出来,就敢于对自己说的话负责,被告说的全都是事实,没有任何的道德审判,也没有骂原告“滚”、“恶毒”等话。如果说出事实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那被告这九年来承受的何止是精神折磨?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更不会赔偿原告!经审理查明:王皓与黄朝侠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6月9日生育一子王某某。2009年8月19日,王皓与黄朝侠调解离婚,约定儿子王某某由黄朝侠抚养,王皓享有探望权。马恩萍与王皓系母子关系。黄朝侠系吴江区XX镇小学教师。2014年8月22日,王皓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儿子王某某由其抚养,后经调解儿子王某某仍由黄朝侠抚养。2015年1月20日,王皓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儿子王思睿由其抚养,后经调解儿子王某某仍由黄朝侠抚养。2015年5月6日,王皓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儿子王某某由其抚养,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6年6月16日,王皓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儿子王某某由其抚养,后撤诉。2017年4月14日,马恩萍至黎里镇小学看望孙子王某某,因探望问题与黄朝侠产生纠纷。马恩萍向本院提交录音资料,内容为其于2017年4月18日与黄朝侠的同事张老师的婆婆革命之间的手机通话。其询问革命,张老师回家后有没有讲述4月14日当日的情况,革命称张老师当时在上课,没有看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U盘,本院调取的(2009)吴江民一初字第2961号民事调解书、(2014)吴江少民初字第0471号民事调解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044号民事调解书、(2015)吴江少民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书、(2016)苏0509民初7693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侵犯名誉权是行为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的侵权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时,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因素。原告虽提交了录音证据,但证据内容并不能反映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综上,原告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且因被告的行为使其名誉受到损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恩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马恩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 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