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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乡分站与谭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乡分站,谭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乡分站。法定代表人:白晓军,职务站长。被执行人:谭凤,男,1972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乡分站申请执行谭凤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乡分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9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谭凤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鸡东县鸡东灌区管理处下亮子乡分站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谭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9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