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市支行申请执行王爱华、刘新宇、吴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市支行,王爱华,刘新宇,吴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32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市支行。住所地:安宁市。被执行人王爱华,女,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刘新宇,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吴少波,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关于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市支行申请执行王爱华、刘新宇、吴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安宁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市支行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爱华、刘新宇、吴少波支付执行款550298.11元。该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予以查询,对被执行人刘新宇名下6003.13元存款,吴少波名下10305.63元存款,王爱华名下6079.28元存款予以冻结扣划,该案已执行到位22388.04元,剩余527910.07元未执行到位。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