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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与潍坊万豪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潍坊万豪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732号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琴秀,董事长。被告:潍坊万豪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长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万豪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年X月XX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亚贝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财产保全费XX元,以上共计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