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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晓寒与镇江市人民政府名誉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晓寒,镇江市人民政府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6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晓寒,男,194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南徐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张XX,镇江市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中,镇江市文广新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建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晓寒因与被申请人镇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江市政府)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终1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晓寒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镇江市政府给刘战勤的回函属于“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资料”错误,镇江市政府回函行为只是普通民事行为,理由是:1.刘战勤虽然担任省军区副政委领导职务,但与镇江市政府不在同一组织系统,因此,该回函不属于内部资料。2.刘战勤只是案涉信函来往的传递者,并非当事人,与其领导职务无关。刘战勤与周晓寒的通话中,刘战勤表示其是受XXX子女的要求,将周晓寒要求恢复XXX题词碑文原貌的信函转交给镇江市政府,与其领导职务无关。3.镇江市政府的回函与刘战勤所任军事部门领导职务无关。4.回函未标明“内部资料”、“内部刊物”等字样,不属于“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资料”。因回函捏造了一些不实之词,诋毁了周晓寒及其家族,故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镇江市政府提交意见称,镇江市政府给刘战勤的回函是致其本人的函件,仅供其内部参阅,并非对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公函,更无对外公布的意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回函所称事实有周晓寒弟、妹三人出庭证实,并非镇江市政府捏造。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镇江市政府给省军区副政委刘战勤回函是应其要求所作,该回函仅供刘战勤参阅,属于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资料,周晓寒以回函内容侵害其名誉权提起本案诉讼,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虽然镇江市政府与省军区不在同一组织系统,但是周晓寒称刘战勤只是案涉信函来往的传递者以及镇江市政府的回函行为只是普通民事行为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晓寒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史承豪审判员  俞建平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褚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