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成都昶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与陈胡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昶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陈胡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719号原告:成都昶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川中大市场15号楼1层6号。法定代表人:代强。被告:陈胡琼,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成都昶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与被告陈胡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成都昶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昶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成都昶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