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国新与刘立群、王立志、张群、随卓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582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新,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刘立群,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日照市。被执行人王立志,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张群,男,汉族,现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隋卓富,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国新与被执行人刘立群、王立志、张群、隋卓富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字第54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9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350元、执行费9354元】。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收到本案执行款放弃其余款项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郑雨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