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顺民、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民,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68号申请执行人周顺民。被执行人李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周顺民与被执行人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8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0875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已与被执行人双方全部自行解决完毕,不再需要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已与被执行人双方全部自行解决完毕,不再需要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68号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昌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