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青岛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鲍东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鲍东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276号原告:青岛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衔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青,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东梅,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青岛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鲍东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鲍东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鲍东梅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友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刁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