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06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蓓、乌鲁木齐市诚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蓓,乌鲁木齐市诚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934号申请人:王蓓,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诚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光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蓓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诚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严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蓓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诚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冻结财产4956000元。担保人姜皓以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162号紫金长安二期北区1栋8层1单元801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69.43平方米,房产证号为: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063**号)及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162号紫金长安三期1栋16层6单元1602的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28.16平方米,房产证号为: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姜皓位于乌鲁木齐市××市区天津××号紫金长安二期北区1栋8层1单元801的商品房(房产证号:新(20**)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06357号,房屋面积:169.43平方米);二、查封担保人姜皓位于乌鲁木齐市××市区天津××号紫金长安三期1栋16层6单元1602的商品房(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号,房屋面积:128.16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凤人民陪审员  杨明兰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