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武夷峰工艺石材经销部与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武夷峰工艺石材经销部,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541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武夷峰工艺石材经销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兹湾工业园18栋8号。经营者:梁小林,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系该经销部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兹湾工业园18栋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巧,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807号。法定代表人:戴腊生,该公司经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武夷峰工艺石材经销部与被告上海天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新武夷峰工艺石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83.96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41.98元,以及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4121.98元由原告负担,其余受理费4041.98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郑宝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