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姜楠与刘晓东、魏大凤、刘铭借款合同纠纷执异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铭,姜楠,刘晓东,魏大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异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铭,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姜楠,男,汉族,住市场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刘晓东,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魏大凤,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执行姜楠与刘晓东、魏大凤、刘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刘铭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刘铭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刘铭书面申请撤销执行异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铭撤销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一日书记员 程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