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刘真元、刘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刘真元,刘珠云,刘忠仁,丁学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07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负责人高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洋,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真元,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刘珠云,女,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刘忠仁,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丁学喜,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刘真元、刘珠云、刘忠仁、丁学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于2017年6月27日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申请撤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4元,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422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乐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