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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黄招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招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74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招武,男,1984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7]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招武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3曰2时许,被告人黄招武在本市越秀区某楼,采用爬墙、钻窗的方式进入广州市某有限公司,盗走放置在办公桌上的一台苹果IMAC(MB953CH/A)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319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2017年4月20曰,被告人黄招武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另查明,从被告人黄招武身上缴获5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招武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招武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招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招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招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招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至次日起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4819元给被害单位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笑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家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