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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琳琳与被执行人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琳琳,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王琳琳被执行人: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琳琳与被执行人辽源市政维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提级到中院执行,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4民终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自